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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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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济南市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文联)是由济南市关心、热爱、支持与从事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文学艺术人才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市残文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发挥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残疾人的原则,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残疾人优秀文艺作品,培养和造就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为促进济南市残疾人文学、美术、书法、舞蹈、音乐、曲艺和等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展示残疾人自立自强的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717号齐源大厦A5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在济南市开展:(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促进残疾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开展国内及国际残疾人文化艺术交流;(二)开展统计调研、专业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收集与发布,承办相关赛事,促进省会残疾人文创发展及文化人才就业;(三)协调会员之间、本会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强交流合作;(四)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开展公益活动;(五)推动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六)开展宣传活动,编印及出版刊物;(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济南市关心、热爱、支持与从事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社会团体及个人只要拥护与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 (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者有助于本团体的发展;

    (三) 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残疾人文学艺术协会等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残疾人文学艺术协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办公室主任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办理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社会捐(赞)助;

    (三) 单位会员捐赠;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